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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征地果树补偿标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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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第十六条 果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如下:
(一)龙眼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
2. 树冠2-4米:300-5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
2. 树冠2-4米:400-700元/株;
3. 树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补偿费
1. 有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
2. 有收益(树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 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补偿费
1. 有收益:20-50元/株;
2. 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补偿费
1. 有收益(已挂果):50-60元/棵;
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类木本果树补偿费
1. 有收益:80元/株;
2. 未有收益:20-40元/株。
(七)葵树补偿费
1. 树高1.5米以上:50元/株;
2. 树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补偿费
1. 每丛10支以下:3-15元/丛;
2. 每丛10支以上:15-40元/丛。
(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人工种植的树木补偿费
1. 胸径10厘米以上:30-50元/株;
2. 胸径10厘米以下:不多于3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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